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名、校徽等标识的管理,规范校名、校徽的合理使用,维护学校标识的信誉,保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标识包括但不限于:
(一)校名中、英文名称(包括缩写、简写、改写字样);
(二)校名标准字、校徽及其组合;
(三)以“山西师范大学”、“山西师大”、“晋师”等名义注册的商标;
(四)各类校庆标识;
(五)以其它形式表示的,足以使社会公众或特定活动中的相关主体认为与山西师范大学有关联的各项名称及标识。
第三条 学校标识必须符合《山西师范大学VIS视觉识别系统手册》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 学校标识所有权归属学校所有,山西师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根据学校授权,负责学校商标注册、标识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
第五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教学、科研、文化、交流等非营利性活动中应规范使用学校标识。
第六条 学校除资产公司所属的已经授权使用学校标识的企业外,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冠用学校标识。
第七条 校友及在学校备案的各地校友会开展非营利性活动可以规范使用学校标识。
第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参加市场经营活动需使用学校标识的,须经产业部审核、备案,报学校研究同意后,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资产公司与合作方签订许可协议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制作、销售带有学校标识的商品,由资产公司负责管理。
校内单位和个人委托外单位加工制作印有学校标识的产品,须资产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使用,且不得向第三方销售。
第十条 授权许可使用学校标识应按规定缴纳许可使用费。产业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等部门共同制定学校标识用于经营活动的收费标准,确保学校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学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学校标识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不得以欺骗、侮辱等其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使用学校标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让学校标识使用权益的方式设立公司或变相作价入股。
第十三条 学校有权追究未经授权非法使用学校标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授权使用的单位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暂停直至收回其使用授权,禁止其再使用学校标识。
(一)摆放、张贴、造型等出现变形,影响到标识的本来意义;
(二)纪念品、印刷品、礼品等产品出现质量事故;
(三)超过原授权范围产品种类和系列的;
(四)经学校研究认为不适宜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