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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9-24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规范学校所属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山西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组《关于<山西师大教育科技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所属企业,是指由学校投资设立的山西师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含实际控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山西师范大学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学校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监管,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学校建设发展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结合、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立体化监督体系,防范化解风险。

第四条 学校根据所属企业产权归属及实际占有情况对所属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学校实行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校经资委)、资产公司董事会三级决策机制。

以资产公司为第一级,学校所属企业产权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

资产公司是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唯一主体,统一管理学校对各类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山西师大教育科技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传媒集团)由资产公司全资设立,为学校所属第二级企业,是《英语周报》社有限公司、《语文报》社有限责任公司和《数理报》社有限公司的唯一出资人

《英语周报》社有限公司、《语文报》社有限责任公司和《数理报》社有限公司由教育传媒集团全资设立,是学校所属第三级企业。

第五条 各级所属企业要按照“事企分开、管办分离、聚焦主业”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六条 学校党委建立和完善所属企业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机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所属企业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八条 所属企业党组织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原则参与公司治理。提交董事会表决、涉及三重一大、干部队伍建设和人事人才相关工作等重要事项必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九条 各级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属企业各级领导班子要切实担负起一岗双责”党风建设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企业改革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协同推进。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其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研究决策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授权校经资委代表学校对所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统一领导所属企业资产管理和规范经营工作。校经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领导、监督、检查学校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研究部署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和专项工作、讨论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

(五)履行学校出资人职责,行使资产公司股东职权,指导和推进所属企业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六)审议资产公司章程,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企业改制、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七)审议学校出资企业内部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和协议转让方案。

(八)依法依规向资产公司委派董事、监事;

(九)审议确定资产公司的经营目标,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组织对资产公司的考核。

(十)依据上级政策法规要求,履行权限内学校对外投资决策事项。对于重大的投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十一)完成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校经资委下设校经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负责校经资委日常工作及所属企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经资办设在校产业部,主任由校产业部部长兼任。

第十三条 校经资委授权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划拨形成的资产,对其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承担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学校对外投资,管理和运营教育传媒集团的股权;

(二)按照学校决策,接收并管理第二、三级企业非主营业务资产和权益;

(三)负责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主业,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新产生的股权,由资产公司持有管理;

(四)定期向经资办报备上一年度决策、投资、财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更新情况和投资变化情况;

(五)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体系

负责对教育传媒集团进行绩效考核。负责指导所属企业的绩效考核工作

)提出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投资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负责组织所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 教育传媒集团按照《山西师大教育科技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依法对第三级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四章 主要负责人的委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按组织程序任命资产公司党组织书记。提名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所属企业校管干部和关键专业岗位负责人人选。

第十六条 校经资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资产公司派出由非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校经资委派出的主要负责人在其所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决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学校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定期将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校经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后由校经资委任免。

第十八条 经资委向资产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负责资产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所属企业按产权关系级次向下级企业委派财务管理负责人。

第十九条 第二、三级企业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按照《山西师大教育科技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产生和任命。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等事项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校经资委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资产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资产公司定期对所属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必须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所属企业应当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企业制度体系,制定并完善决策、投资、财务、审计、人力资源、产权管理、内部控制、合规法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各类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创新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健全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依据职责权限审核或审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其中,涉及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管理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要统筹做好所属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控制所属企业举债规,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负债过度积累,原则上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

严格管控所属企业担保行为,所属企业严禁对外提供担保。资产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要加强股权管理,有效行使股东权,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资产公司要建立所属企业财务信息监管系统和资金归集制度,加强参股企业财务情况监控,及时掌握企业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校经资委依据考核办法对资产公司进行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和任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确定的重要依据。

资产公司负责教育传媒集团的绩效考核;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绩效考核。教育传媒集团负责对下级企业进行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和任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经资委对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包括: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发展战略和规划、规范管理和安全生产、财务管理和内控、经济效益和对学校事业发展贡献等具体指标。资产公司和教育传媒集团参照校经资委对资产公司的考核范围和内容,确定对下级企业的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按照管理级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对未履行报告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构建出资人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巡视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结合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第三十三条 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监事会、审计、纪检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

第三十四条 所属企业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应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和资产公司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根据问题性质、资产损失程度等,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经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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