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商业经营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业经营者,是校内有实体经营的商家,是经营、治安、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款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学校产业部是商业经营的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经营的日常监管,协调后勤管理部、保卫部、校医院等部门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工作。
二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商业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为广大师生提供便利、安全的服务。商业经营者对自己聘请的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对其违法、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五条 经营模式为综合体的商业经营者须建立完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以确保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经营模式为综合体的商业经营者须有完整的组织服务团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维修、安保、保洁等物业服务部门,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确保有序运营。
第七条 各商业经营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经营手续,证照不全者不得营业。
第八条 各商业经营者应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随意变更经营范围和擅自增加经营项目,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必须齐全、有效、一致并张贴公开。
三 秩序管理
第九条 学校直接管理的商铺出租须进行公开招标,除有协议约定或特殊政策的以外,商铺不允许分租、转租,违者将收回商铺。
第十条 经营模式为综合体的商铺分租时,要合理确定租金价格,每年须向产业部报备审核。
第十一条 校内仅允许餐饮、超市、文具、水果、理发、洗浴、通讯服务、数码产品、体育健身、文印等业态运营。不得开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明确禁止的业态。
第十二条 商业经营者开业前,须提供相关资质向产业部报备,经审核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商业经营者应诚信经营、热情服务,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四条 各商业经营者要积极处理交易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五条 商业经营中要按照学校商户门前环境卫生“包片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十六条 商业经营者车辆及从业人员办理入校资格须向产业部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查无误后,报保卫部办理。车辆及人员需严格遵守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各商业经营者须建立进销货台账,进销货凭证应齐备。
第十八条 各商业经营者应当遵守校园价格规定,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禁止哄抬物价。
第十九条 各商业经营者不得在校内进行各种形式的考研培训,不得在校内进行考研培训的招生、宣传、咨询等活动。
第二十条 各商业经营者不得出售酒精类饮品及烟草。
第二十一条 各商业经营者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预收费及充值销售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商业经营者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的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各类管理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四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食品销售或加工的商家,必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第二十四条 从事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现场加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手套、帽子。
第二十五条 经营模式为综合体的商业经营者应设置食品留样柜,督促检查各食品加工商家按时留样。
第二十六条 所售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不得销售“三无”食品及过期产品,食品档口不得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餐具在使用完后,统一收回清洗消毒后方可再次使用。
第二十八条 食物成品存放必须实行“四隔离”,即: 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第二十九条 各商业经营者做好厨房、加工房、仓库的卫生管理,定期做好防蝇、防鼠、防尘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条 各商业经营者要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卫生及通风工作。
五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商业经营者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严禁乱搭乱接电线;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规定进行操作,杜绝火灾等安全隐患,确保经营安全。
第三十二条 经营场所消防通道及出入口不得有堆积货物、堵塞以及封堵现象。
第三十三条 经营模式为综合体的商业经营者应配备消防管理专员,定期接受专门培训,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消防演练。
第三十四条 各商业经营者应定期检验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做好检验记录。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道、设施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第三十六条 各商业经营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
六 房屋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校内所有商铺房屋产权均为学校所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变动建筑物内外结构及布局,不得搭建临时建筑进行经营。
第三十八条 经营模式为综合体的商业经营者应合理划分功能和业态分布区域,并且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九条 商业经营者需要对租赁商铺进行装修、改造或增加设备等,须事前按消防安全要求做好设计方案和效果图,并向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商铺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损坏商铺原有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商铺外立面,不得损坏商铺室内墙面、地面、天花板,确保商铺内外观的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商铺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水电设备,须向后勤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办理增容手续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各商业经营者承担。
第四十二条 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学校收回出租的商铺时,商业经营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场。
七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为杜绝经营中产生的交易纠纷,收取商业经营者一定的质保金,处理不当将从质保金中进行扣除。
第四十四条 经营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商业经营者,由产业部会同校内有关部门责成其进行整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将责成其停业整顿或者解除合同,限期离开校园,取消人脸和车辆识别。
第四十五条 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商业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产业部负责解释。